商洛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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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依法、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有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四)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五)符合本市实际;

(六)具有可执行性。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负责组织起草、审查或者直接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政府立法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规范的事项应当符合《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相关规定。

列入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的事项限于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七条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不得称“条例”。

第八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从单位经费中列支,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和“立、改、废”并重的原则,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立法建议,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报刊、网络刊登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在下一年度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在当年11月底之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申请;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初稿或者政府规章草案初稿;

(三)包含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范的主要内容、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情况等内容的详细说明;

(四)立法依据文本和有关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立项申请和立法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提出立项建议,形成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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