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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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定程序,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中卫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中卫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形式。

第三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四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 中卫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三)从实际出发,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六)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七)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 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制定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制定规章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

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认为需要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的,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下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说明制定规章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及所要解决的问题等。

已经草拟规章送审稿的,应当同时提交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前已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及修改建议。

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中卫市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

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及建议稿。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广泛听取和认真研究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筛选,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印发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配合单位和完成时间等。

第十二条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制定项目和调研项目。制定项目是指经论证、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第十三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未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但确需制定的规章,相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专题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统一调整安排。

市政府法制机构可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提出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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