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对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体制机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法制部门应当进行充分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意见和市法制部门的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经审查后,立法条件成熟的,形成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因情况变化应当暂缓制定或者以其他形式发文的,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通知起草单位。

第二十四条 市法制部门对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应当组织集体讨论, 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按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由市法制部门负责人作说明,起草单位负责人根据审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起草审核工作主要人员可以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做好审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进行修改;修改工作完成后,报市长签署。

法规草案由市长签署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章由市长签署市政府令公布施行。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法制部门或者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常德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常德政府门户网、常德市法制办网站应当及时刊载。《常德市人民政府公报》刊载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会影响规章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报送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规章公布后,实施规章的主要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方案抄送市法制部门。

第六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会同实施规章的主要部门对规章的实施进行检查和评估,研究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公布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市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二条 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法制部门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法规、规章的建议:

(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主要内容被新公布的上位法或者其他法规和规章替代的;

(三)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规范的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废止法规的议案和修改、废止规章,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7-1655-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