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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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法规、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专家参加,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起草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按要求如期完成起草任务。

第十四条 起草法规、规章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

(三)需要做出规定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

(四)法律责任、实施日期;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内容涉及专门技术或专业性强的,应当召开论证会,组织有关教学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论证。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定稿后,起草单位应当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的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重要条款的说明、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人民政府。联合起草的,应当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请示;

(二)送审稿的正文及其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主要不同意见;

(五)有关法律依据;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认为起草单位上报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起草单位未按要求补充,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应当广泛征求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可以举行由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公众代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座谈会或听证会征集意见,也可以在报刊或者市政府网站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法规、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建立政府法制咨询专家库。在对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形式邀请有关专家咨询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的,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论证会的基本情况、发言人的基本观点、论证结论等,论证报告作为草案修改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起草单位,依据上位法结合调研情况和征集的意见,对法规、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对法规、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府法制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协调。

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报请政府分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组织协调,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市政府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法规、规章送审稿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超越立法权限和立法范围的;

(三)与本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需要不符的;

(四)地方保护或者部门利益倾向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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