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以及对政府规章的公布、解释、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根据前款制定的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负责组织起草、审查或者直接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做好政府立法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务实管用和“立、改、废”并重的要求,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根据需要制定五年立法规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过向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发函和在报纸、网络刊登公告等形式,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方面的立法建议项目,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直接提出。

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涉及全市性或者跨行政区域的事项,应当与市有关部门协商并达成一致,由市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提出立项申请。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于上年11月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请立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申请;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草案的建议稿;

(三)立项说明(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前期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情况等);

(四)立法依据文本及相关参考资料。

第十条 提出立项申请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查阅国家、省、市同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立项申请和立法建议进行梳理、汇总,经深入调查研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形成年度立法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公布实施。

建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的意见,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确定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相衔接。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确属实际所需、条件成熟需要增补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由涉及的市有关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7-1661-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