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效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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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政务诚信)

效能建设单位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应当兑现和履行,不得以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行政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节假日办理)

本市对双休日和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办理的行政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实施目录管理。效能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急需求,提供相关行政服务和公共服务。

第五章效能评估

第三十九条(效能评估制度)

本市实行政府效能评估制度。

效能建设单位的基础管理、行政权力行使、行政服务和公共服务实施等职能职责履行情况,纳入效能评估范围。

效能评估采用效能考核和效能评价等方式。对可以量化的效能评估内容,运用效能考核方式进行评估;不可量化部分,运用效能评价方式进行评估。

市、区编办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效能建设单位的效能评估。

第四十条(政府效能评估系统)

本市建立政府效能评估系统,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和报送政府效能评估指标数据,确定评估结果。

第四十一条(第三方评估)

市、区编办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机构(以下称“第三方机构”)对效能建设单位进行效能评估。

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具体选定办法,由市编办另行制定。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府效能评估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效能评估专家库)

市、区编办应当建立以行业内专家等为基础的政府效能评估专家库,为政府效能评估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四十三条(效能考核指标和效能评价指标)

效能考核围绕效能评估内容的工作效率、社会效果和管理效益进行考核。

效能评价围绕效能评估内容的制度设计和实施运行的有效性,作出综合性或者专项性评价。

市、区编办可以根据效能考核和效能评价的具体情况,对效能考核指标和效能评价指标予以细化或者补充。

第四十四条(效能考核程序和效能评价程序)

效能考核按照制定效能计划、实施效能监控、开展效能考核的基本流程实施。

效能评价一般应当按照收集与分析相关资料、定性或者定量分析各项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出总体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评价报告的基本流程实施。

第四十五条(结果运用)

效能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效能建设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效能评价报告可以作为调整行政机关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以及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效能改进)

年度效能评估结束后,效能建设单位应当结合效能考核结果、效能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改进措施,并纳入下一年度效能计划。

第六章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内容)

市、区编办对效能建设单位有关效能管理的制度与实施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监督检查计划)

市、区编办应当制定年度政府效能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区编办制定的年度政府效能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市编办备案。

第四十九条(监督检查方式)

市、区编办开展政府效能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参加,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条(监督检查措施)

市、区编办履行政府效能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要求相关效能建设单位就下列事项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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