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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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航空安全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携带齐全并妥善保管执勤装备、证件及安保资料。

第二十九条航空安全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其呼出气体中所含酒精浓度达到或者超过0.04克/210升,或处在酒精作用状态之下,或受到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职责。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派遣存在前款所列情况的航空安全员在其航空器上履行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

第三十条航空安全员值勤、飞行值勤期、休息期的定义,飞行值勤期限制、累积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依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对客舱乘务员的规定执行。

其中,飞行值勤期限制规定中,航空安全员最低数量配备标准应当执行相关派遣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派遣航空安全员在超出本规定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或不符合休息期要求的情况下执勤。

航空安全员不得接受超出规定范围的执勤派遣。

第四章 培训质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落实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的培训和质量控制要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驾驶员、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共同参与的飞行中安全保卫实战演练。

第三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满足机组成员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培训需要的场所、装备器械、设施、设备、教材、人员及其他保障。

第三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新招录航空安全员进行实习飞行。

实习飞行应当由经民航局培训的教员指导实施。

第三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飞行中安全保卫业务培训考核机制,并为机组成员建立和保存飞行中安全保卫业务培训记录,该培训记录保存至少36个日历月。

航空安全员不再服务于该企业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将前款要求的培训记录保存至少12个日历月。航空安全员自离职之日起11个日历月内提出要求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1个日历月之内向其提供飞行中安全保卫培训记录复印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二款,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或基地,未按规定设立或指定航空安保机构,配备人员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九条第二款,未按规定保存航空安全员装备管理工作记录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规定配备齐全安保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未按规定为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预留座位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三条,未按规定提供满足机组成员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培训需要的场所、装备器械、设施、设备、教材、人员及其他保障的;

(六)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组织实习飞行,或从事实习飞行带飞的教员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七)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提供航空安全员飞行中安全保卫培训记录复印件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规定设立或指定专门航空安保机构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六条,未按规定配备和管理航空安全员队伍,或未建立航空安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未按规定制定飞行中安全保卫措施并将其纳入本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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