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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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围绕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国家工程实验室要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体现高水平、专业化。

国家工程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原有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发挥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可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采用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推进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并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投资补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发布建设领域,指导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编制和下达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二)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第九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国家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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