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法发[2018]12号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8-07-17

【执行时间】:2018-07-17

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妇联、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定期组织司法辅助人员参加培训,并进行考核。

49.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特邀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发放误工、交通等补贴,对表现突出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和家事调查员给予物质或者荣誉奖励。

人民法院聘请心理疏导师开展相关工作,应当给付适当的报酬。

上述补贴经费或者报酬经费应当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经费。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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