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7-08-28

【执行时间】:2017-08-2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是广大律师忠诚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二、组织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做好刑事法律援助指派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组织律师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庭审等工作,认真办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法律援助案件。

2.加大民生领域法律援助力度。组织律师围绕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民生事项,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促进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3.广泛开展咨询服务。优先安排律师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值班,运用自身专业特长为群众提供咨询意见,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提高群众法治意识。

4.开展申诉案件代理工作。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引导律师为经济困难申诉人通过法律援助代理申诉。

5.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

6.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等诉讼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引导律师为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以及其他诉讼改革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等法律帮助。

7.积极参与刑事和解案件办理。对于当事人自愿和解的案件,组织引导律师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促进达成和解。

8.发挥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组织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依法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

9.办理跨行政区划法律援助案件。适应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组织律师开展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10.推动律师广泛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法律援助需求量、律师数量及分布情况,明确律师承办一定数量法律援助案件,努力使律师通过多种形式普遍公平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将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作为重要考核依据。鼓励有行业影响力的优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11.推动律师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倡导每名律师每年提供不少于24小时的公益服务。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提供减免收费,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专门对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军人军属等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三、切实提高律师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1.规范组织实施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法定时限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承办律师,规范各环节办理流程,确保办案工作顺利开展。综合考虑律师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确定办案律师,对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严格资质要求,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


法律援助
法律法规
律师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8-2917-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