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

甲方: 农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

丙方:

为大力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委托乙方为甲方办理吸收储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

三、甲方的权利:

1、有权根据国家和县联社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管理;

2、有权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通报、罚款等处理,并责令乙方限期改正;

3、有权对乙方办理的全部业务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四、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2、按照规定足额支付乙方的代办手续费;

3、在乙方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乙方的权利:

1、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吸收储蓄存款业务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2、有权取得按照县联社规定标准计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

3、有权享受县联社规定的荣誉、奖励和福利待遇;

4、有权接收甲方和县联社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5、有权向甲方介绍、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

6、有权对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乙方的义务:

1、交纳 元风险抵押金;

2、服从甲方及县联社的领导、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

3、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不得违法、违规办理任何业务;

4、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业务专职负责,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交给他人办理;

5、不得自办企业,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投机性投资,外出经商、打工;

6、乙方及乙方近亲属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代办与甲方委托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7、不得透支、骗取、挪用、侵占储户存款或业务周转金;

8、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贷款不入帐,不得擅自发放贷款谋取利息,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9、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存款或者息转本、以贷收息等方式骗取手续费;

10、严格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凭证、帐簿,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帐;

11、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12、严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许他人使用;

13、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从事不正当竞争;

14、不得擅自多收贷款利息坑农、害农;

15、不得通过介绍贷款吃、拿、卡、要,损害甲方形象;

16、积极接受甲方或县联社对其贷办业务的稽核;

1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帐款安全;

18、本合同解除后,将以前业务 中使用的各种凭证、报表、资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

19、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原有关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20、遵守甲方及县联社已经制定和今后制定的有关代办站管理的各项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

七、丙方的责任及保证义务:

1、协助甲方对乙方进行经常性教育,并对乙方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

2、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3、不得单独或者和乙方串通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声誉;

4、对聘用期间内因乙方违法、违规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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