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合同(工副业)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时完成上交甲方款项,应按照银行关于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如逾期_个月不付款,甲方除了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处理外,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在合同期满时,应将甲方提供乙方经营管理的厂房和生活用房、生产场地、机器设备和工具等,按原清单如数点交甲方,除自然损耗外,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3.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有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员作行政、经济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生产中断或其他经济损失,经调查属实后,甲方应按损失的实际情况酌情减少乙方上交的款项。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生效(或于某年某月某日生效),承包期满自然失效。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合同期满而消失。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代表人如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甲乙双方亦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_________县乡镇企业局、县经委、县银行、乡政府(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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