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0-05-04

【执行时间】:2010-07-01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

(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证券、期货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行为;

(三)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调解和行政和解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证券、期货行政指导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定;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第十条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作出的申请行政复议的决议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证明其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或者认为第三人有必要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书面通知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三)委托事项和代理期间;

(四)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

(五)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律师身份代理参加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是被申请人。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委托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派出机构或授权组织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或组织是共同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证监会是被申请人。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六条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属于申请人当面递交的,由行政复议机构经办人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且由递交人签字确认;属于直接从邮递渠道收取或者其他单位、部门转来的,由行政复议机构签收确认;属于申请人以传真方式提交的,以行政复议机构接收传真之日为准。

第十七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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