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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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主管部门认为主持人没有回避事由不需要回避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

(三)互相质证、辩论;

(四)听证主持人按照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第三十二条 听证的过程应当有专人负责笔录,听证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及当事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听证笔录应当一并归档。

第六章 送达

第三十五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第三十六条 测绘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第三十七条 被处罚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收发部门或者被处罚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邮局用挂号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邮寄被处罚人,送达时间以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测绘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实施测绘行政处罚可选择适用本规定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规定》与本规定共同发布,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测绘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测绘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时,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编号。

第四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被处罚人为公民的,其基本情况包括: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所在单位、单位地址、家庭住址;被处罚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第五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处罚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具体违法行为和造成的损害结果。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证据,在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以只写明证据的种类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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