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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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五)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六)公安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依据;

(七)行政复议结论;

(八)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或者最终裁决的履行期限;

(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公安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建立公安行政复议决定书备案制度。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送达,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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