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全文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1991-3-2

【执行时间】:1991-10-1


五、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1990年6月28起施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徽法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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