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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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领事特权与豁免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或者协定对领事特权与豁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或者协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领馆”是指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者领事代理处;

(二)“领区”是指为领馆执行领事职务而设定的区域;

(三)“领馆馆长”是指派遣国委派领导领馆的总领事、领事、副领事或者领事代理人;

(四)“领事官员”是指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或者领事代理人;

(五)“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领馆行政或者技术工作的人员;

(六)“领馆服务人员”是指从事领馆服务工作的人员;

(七)“领馆成员”是指领事官员、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和领馆服务人员;

(八)“私人服务人员”是指领馆成员私人雇用的服务人员;

(九)“领馆馆舍”是指专供领馆使用的建筑物或者部分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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