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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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居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照片和指纹信息。

(二)核发机构签注: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代码、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有效起止日期、核发机关印章。

第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法定退休日期。

驾驶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驾驶证损毁、记载内容变化或者驾驶证丢失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铁路局申请换证或者补证。国家铁路局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或者补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驾驶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证: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

(二)以欺骗、贿赂、倒卖、租借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因撤销驾驶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

(一)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驾驶证持有人不能继续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三)驾驶证持有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企业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铁路局。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聘用驾驶人员的情况汇总报国家铁路局。

第二十条 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或者为不符合申请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成绩或者核发驾驶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铁道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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