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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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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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八)“生产作业”是指一个油(气)田从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起,为生产石油所进行的全部作业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诸如采出、注入、增产、处理、贮运和提取等作业。

(九)“外国合同者”是指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石油合同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公司集团。

(十)“作业者”是指按照石油合同的规定负责实施作业的实体。

(十一)“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实体。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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