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

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并按照本规定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监察员证申请人的资格初审,并按照本规定对本地区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察员证是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实施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五条 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调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

未持有有效监察员证的,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但是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实施行政检查。

第六条 监察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其配备行政检查、调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

第二章 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对民航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事故征候的现场调查;

(三)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办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有关事项;

(四)承办法律规定的或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监察员履行上述职责,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报告情况。

第八条 监察员履行职责时的权限如下:

(一)制止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民用航空活动;

(三)约见或者询问受监察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依法调阅、摘抄、复制有关资料,调查取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监察员应当严格依照监察类别和职责执法,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不得推诿。

监察员发现行政执法事项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十条 监察员履行职责,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监察员应当廉洁行政、公平执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监察员应当依法为当事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监察员应当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监察员的分类与分级

第十二条 监察员设下列监察类别:

(一)安全监管类;

(二)经济监管类;

(三)综合监管类;

(四)督导类。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类下设航空安全监管专业、飞行标准监管专业、航空器适航监管专业、机场监管专业、航空安保监管专业、空中交通管理监管专业、应急管理监管专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专业,经济监管类下设航空运输监管专业、统计价格监管专业、票据监管专业,综合监管类和督导类不划分专业。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需要新增监管专业的,由民航局有关部门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初审通过后报民航局批准。

民航局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本规定对各监管专业监察员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监察员分为初级监察员、中级监察员和高级监察员三个级别。督导类监察员不划分级别。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27-2033-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