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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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保障邮政通信需要,促进集邮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邮政企业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票发行活动及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邮票发行应当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展示国家建设成就,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国际交流,适应邮政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邮票包括普通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

普通邮票是为保证通信、邮寄需要而发行的邮票。

纪念邮票是为纪念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人物而发行的邮票。

特种邮票是为宣传特定事物而发行的邮票。

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以下统称为纪特邮票。

普通邮票和纪特邮票都是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票证。

第六条 普通邮票一般5年发行一套,遇有邮政资费调整可以根据需要提前或者推后。

纪特邮票一般每年总图数不超过100个图,小型张不超过4个图。

第七条 邮票发行应当编制发行计划。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审定或者备案的发行计划发行邮票。

第八条 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邮政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普通邮票发行数量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邮政企业发行普通邮票时,应当将邮票信息、样票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邮政企业经营邮票发行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加强经营管理,满足通信需要,保证邮票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票著作权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联合发行邮票应当适应我国外交工作需要,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及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

第三章 选题及图案

第十二条 邮票选题的范围应当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艺术、自然风貌等方面。

邮票选题应当统筹兼顾,按照适当的比例均衡安排不同领域的选题。

第十三条 邮票选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面宣传原则。邮票的主题体现肯定的性质,表现健康、美好的事物;不体现否定的性质,不表现颓废、丑陋的事物。

(二)既成性原则。邮票只表现在发行日已实现、已完成的事物;不表现未实现、未完成的事物,如规划、计划、未建成的项目等。

(三)科学性原则。邮票只表现已有科学定论的事物,不表现在学术上尚有争议的事物。

(四)非商业原则。邮票不得进行商业性的广告宣传。

(五)表现力原则。邮票表现的事物应当适应邮票版面局限性的特点。

(六)知识产权保护原则。邮票选题题材所使用及涉及的图案或者文字材料,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不发行在世人物的邮票。

第十四条 普通邮票的选题应当适应普通邮票使用广泛、使用期长、图数多等特点。

第十五条 纪念邮票包括人物纪念邮票和事件纪念邮票。

纪念邮票选题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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