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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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生动植物物种,特别是具有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的珍稀濒危物种、重要经济物种及其自然栖息繁衍生境而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和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应该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1)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区、主要栖息地和繁殖地;

(2)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水生动植物生态系统的区域;

(3)国家特别重要的水生经济动植物的主要产地;

(4)重要的水生动植物物种多样性的集中分布区;

(5)尚未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自然状态保持良好的水生物种的自然生境;

(6)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水生生物生态环境。

第七条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

具有重要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在国内、国际有典型意义或重大影响的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的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第八条 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需经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申请,按上述程序审批。

第九条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的调整和变化,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申报论证和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申报论证和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其具体范围和界线应标绘于图,公布于众,并设置适当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

第十二条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保护对象名称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保护对象名称再加“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具有多种保护对象或综合性的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或“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第十三条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可根据自然环境、水生动植物资源状况和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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