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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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性担保;

(四)国家批准的其他方式。

基金以股权投资、委托贷款方式支持项目的,其年度累积金额不得超过上年末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另行规定。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基金以融资担保方式支持项目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基金年度预算确定的限额。

第二十九条 有偿使用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的中资企业、中资控股企业。

第三十条 有偿使用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近3年经营状况;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遴选、评审。

属于重大项目的,应当报经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属于非重大项目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于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单个项目申请基金资金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7000万元)的有偿使用项目。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从其规定。

在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基金不得为项目提供资金。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有偿使用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基金有偿使用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经基金审核理事会批准,基金管理中心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基金收支规模、基金结余、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中心的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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