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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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商务领域经营、管理、服务及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商务领域标准,组织实施商务领域标准,对商务领域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在商务领域内需要统一规范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第四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商务领域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商务领域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全的技术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向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商务领域地方标准的建议。

第五条 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确定,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商务领域标准化指导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七条 商务部有计划地发展商务领域标准化事业。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商务领域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商务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发展规划,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

第八条 鼓励商务领域行业组织及有关机构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参加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

鼓励商务领域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商务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制度;

(二)编制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体系纲要;

(三)组织拟订商务领域国家标准;

(四)负责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复审以及审批、编号、发布、备案和组织出版发行工作;

(五)组织开展商务领域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六)管理商务领域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建立商务领域产品、服务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开展商务领域检验和认证工作。

(八)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九)依法组建、管理商务领域相关专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称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下称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十)组织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十一)组织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统一管理商务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务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商务领域标准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督促、检查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四)组织拟订商务领域地方标准;

(五)宣传贯彻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商务领域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承办商务部委托的其他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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