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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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批准向社会提供有关考试评卷信息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免试资格,或者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凭证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考人员的;

(六)销毁、藏匿或者伪造证据的;

(七)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者提供证据资料的;

(八)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九)干扰或者妨碍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其他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由中注协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考点管理混乱,影响考试工作的,由中注协取消该考点承办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考点负责人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并建议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予以撤销:

(一)组织或者参与有组织的集体舞弊行为的;

(二)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传送、接收考试信息的;

(三)故意破坏、干扰考场监控设施的;

(四)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诬陷、威胁、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应考人员的;

(五)组织替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蓄意散布有关考试的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当场作出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并在其答题卡和答题卷页首空白处签注“违规”字样。记录的内容应当当场告知应考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证据,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其中对应考人员违规使用的物品进行暂扣的,应当填写清单,并在7日内退还应考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连同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及有关证据按照有关规定一并报送考试所在地省级注协。

第二十五条 省级注协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给予处理。

省级注协在对应考人员给予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或者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之前,应当报经中注协核准。

省级注协作出的全部处理决定应当报中注协备案。

第二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试卷评阅期间发现有异常试卷的,应当填写异常试卷报告单,并按照工作程序核实后,提交中注协。

中注协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评卷专家组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在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

作出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或者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将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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