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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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受到水土流失危害的时间、地点、范围;

(三)损失清单;

(四)证据。

第三十三条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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