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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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相应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地址、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二)最高投标限价、完成时间、质量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保证金数额及方式;

(四)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办法;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六)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招标的最高投标限价一般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

(二)不能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批准的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等造价指标,参照市交易中心发布的上一年度同类建设工程中标价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或者通过市场询价等方式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相关专业工程计价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时间不得早于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前九十天,逾期应当重新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四)最高投标限价一般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特殊情况最高投标限价未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的,招标人应当接受投标人提出的适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要求;

(五)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税金和规费合计。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另外单列。相关专业工程计价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施工、服务、设备、材料暂估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暂估价使用范围及发包方式,并不得超过招标总价的百分之五。

暂估价的施工、服务、设备、材料属于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及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招标人对于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以给予经济补偿,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范围及补偿标准。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将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一般不得指定特定的设备、材料、技术。特殊情况必须指定特定的设备、材料、技术的,招标人应当提供三个以上具有相近标准的设备、材料、技术,由投标人进行选择。

第二十四条 施工、服务项目招标,招标人可以将投标人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招标人可以将投标人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同类工程业绩要求、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特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授权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质条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原则上不得高于建设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要求;

(二)不得要求总承包资质附加同一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同资质的承接范围存在交叉的,招标人应当接受所有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满足资质要求的企业参加投标;

(四)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五)涉及三个以上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应当按照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将各专业承包工程内容单独招标。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型建设工程的施工、服务项目招标,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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