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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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奖励目的

第一条 为奖励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劳动部门从事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等方面科学技术工作的集体和个人,以及受劳动部门委托承担上述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提高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新的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属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而且经实践证明是有效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劳动保护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对劳动保护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四)在技术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对劳动保护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经实践证明能有效地指导或应用于科学管理、生产实践的劳动保护软科学项目。

技术标准、软科学类成果,要用具体事例说明采用的技术措施是最佳的,方法是先进的,并指明其创造性的贡献。此类成果应在发布并实施一年后,经实践验证其使用效果,由使用单位验收或接收并出具证明后再申报。

已获得省(部委)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奖励分为四等,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奖状和奖金。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 一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5000元

二等 二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3000元

三等 三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2000元

四等 四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1000元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是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是本系统同类项目的最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等奖项目应是本系统同类项目的较先进水平,在某些方面技术难度大,在局部范围和一定程度上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择优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特等奖。

第六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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