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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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丙烷

液化石油气

正丁烷

异丁烷

丁烯、异丁烯

丁二烯

环氧乙烷

环氧丙烷、液氢

一甲胺


大红色(R03)



易燃气体标志



非易燃、无毒



液态二氧化碳、液氮



淡酚蓝(PB06)



非易燃压缩气体标志



注:表3以外介质的色带和标志图形由设计单位按表3的归类方法提出方案和有关资

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字样、字色:在罐体两侧后部色带的上方书写装运介质名称、字色为大红(R03),字高为200mm,字样为仿宋体。在介质名称对应的色带下方书写“罐体下次全面检验日期:××年××月”,字色为黑色,字高为100mm,字样为仿宋体。

图形标志:在罐体两侧中央环形色带留空处,按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规定的图形、字样、颜色,涂刷标志图形。图形尺寸为250×250mm。

汽车罐车的其余裸露部分涂色规定如下:

安全阀——大红色(R03);

气相管(阀)——大红色(R03);

液相管(阀)——淡黄色(Y06);

其他阀门——银灰色(B04);

其他——不限。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进口汽车罐车的设计和制造,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并须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进口汽车罐车的监督管理按劳动人事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汽车罐车在试验、行驶、使用、检验或修理中,如发生罐体爆炸、主要受压元件或附件严重损坏、泄漏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和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其他一般事故应予以记录。

第八十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规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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