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航员管理,提高引航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航员任职、培训、考试和评估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办法负责统一实施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引航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航员,是指取得引航员任职资格并受聘于引航机构的人员,包括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三级引航员。
第二章 引航员任职
第五条 按海港和内河两个系列,引航员任职资格分为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和三级引航员。
海港引航员的引领范围是沿海港口及附近水域,内河引航员的引领范围是内河港口和航线。
第六条 引航员按下列规定权限引领船舶:
(一)海港、内河一级引航员可以在各自的引领范围内引领任何船舶;
(二)海港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50米的船舶,内河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00米的船舶;但是总长等于或者大于180米的客船除外;
(三)海港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80米的船舶,内河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50米的船舶;但是客船和载运散装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外。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制定各类别、等级引航员引领的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具体规定。超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引领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应当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八条 引航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引航员适任证书后,才可以引领相应种类和长度的船舶。
第九条 申请一、二、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三)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四)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第十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
(二)船员服务簿;
(三)最近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引航员适任考试、评估成绩单。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引领范围的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
(三)适用范围:类别、等级、引领范围;
(四)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五)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第十三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四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在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之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满足下列条件,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一)完成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