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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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一式三份送分标委秘书处。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者译文一式二份。

标准起草单位提供上述资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电子文稿。制定、修订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还应当提供中文和英文通报单。

第二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安标委秘书处复核和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按标准的分级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报批。国家标准向国家标准委报批;行业标准向安全监管总局报批。

第六章 发布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编号、发布。行业标准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依法报国家标准委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安全标准不能归入相应分标委的,标准起草单位可直接向安标委秘书处提出立项申请,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标准发布实施后,分标委或安标委应当按规定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复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提请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八条 制定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归档。

第二十九条 煤炭行业标准(MT)的制修订程序,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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