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取得相关资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型式试验报告、运用考核报告和解体检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格式文本见附件2);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三)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3);
(五)设计技术总结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5);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格式文本见附件2);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三)型号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四)产品图样(总图及图样目录)、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3);
(七)制造技术总结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6);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格式文本见附件2);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的样车试修合同、协议或者维修样车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委托维修证明材料;
(四)产品图样(总图及图样目录)、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3);
(七)维修技术总结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7);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格式文本见附件2);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已有国内用户需求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概况(包括企业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固定资产、人员情况、质量管理、与国内用户关系等方面);
(五)进口产品制造企业依据所在国法律法规注册登记的证明材料和取得相同或者相近产品设计制造资质的证明材料;
(六)进口产品制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七)进口产品制造企业基本情况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4);
(八)进口技术总结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8);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按照附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提交文本材料时应当采用胶黏装订方式,并提交电子文档。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具有多个制造、维修地址的,申请时应当加以明确,针对每个地址单独申请领取制造、维修许可证,并分别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四章 许可程序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书,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行政许可审查。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