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运输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押运注意事项,检查押运人员、备品、设施及押运工作情况,并为押运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押运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规定,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间应当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车辆编组、调车等技术作业应当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应当远离客运列车及停留期间有乘降作业的客运站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装运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人看守。
第二十四条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应当清扫洗刷干净,确保不会对其他货物和作业人员造成污染、损害。洗刷废水、废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五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防护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职业防护等设施设备,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预防人身伤害。
第二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责任、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劳动保护、应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押运、运输等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运输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经常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所运输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及其运输工具、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二十八条运输单位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必要时可采取停运、限运、绕行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运输单位、托运人应当制定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环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押运人员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运输相关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以及铁路监督管理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时掌握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状况,并按要求向所在地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统计、办理站点、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运输单位执行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完善情况;
(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环保培训及考核情况;
(三)保证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四)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及检测、鉴定和安全评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