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建工作条件;
(六)代建组织机构;
(七)代建单位服务标准;
(八)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
(十)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二条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合理约定。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建服务费宜按照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分期支付。
第十五条由于征地拆迁或者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等管理目标无法实现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
第三章 代建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管理责任;
(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相关要求;
(三)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
(四)可以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代表项目法人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与上述单位的权利义务。项目法人直接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对上述单位的管理职责;
(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六)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
(七)检查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及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一般、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督促代建单位依据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八)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九)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订立、变更、终止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发现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
(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项目法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关要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检查、考核等,负责落实整改;
(二)协助项目法人或者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标工作;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等单位进行合同管理,根据合同约定,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
(四)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责任,审核、签发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