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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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对基础测绘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政府职责〕基础测绘是国家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基本建设项目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编制规划〕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础测绘规划、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应当依法公布。

第六条 〔编制计划〕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是基础测绘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基础测绘规划、当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全省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检查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对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落实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

第九条 〔实施基础测绘〕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基础上,建立、维护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重力控制网和卫星导航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网;

(二)获取测绘分级管理中省级基础测绘航空影像和卫星遥感影像;

(三)测制与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

(四)建立、维护与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编制出版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出版全省行政区地图;

(六)监测本省地理国情;

(七)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需要所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条 〔实施基础测绘〕市、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维护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卫星导航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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