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海绵城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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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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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一)未按要求编制海绵城市规划的;

(二)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

第三十一条负有审批、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管理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渗透、储存、蒸发等方式,场地内累计全年得到控制的雨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百分比。

低影响开发是指基于模拟自然水文条件原理,通过分散的、小规模的源头控制措施,实现对场地开发后雨水径流的水量和水质控制,使建设区域开发建设后接近于开发前的自然水文状态。

城市面源污染控制是指溶解的或固体污染物从非特定的地点,在降水和径流冲刷作用下,通过径流过程而汇入受纳水体引起的水体污染。包括大气干湿沉降、降雨径流、合流制下水道溢流、水土流失等。

海绵城市项目功能性养护是指海绵城市项目中具有渗透、滞纳、调蓄、净化等功能的结构层养护。主要包括透水铺装、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等生态滞留设施的透水盲管、介质土层、碎石层等设施养护。

第三十三条 辖市海绵城市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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