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海岸带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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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三)海岸带范围内的湿地、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原生植被等生态敏感区的环境遭受破坏,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巡查制度的;

(五)接到涉及海岸带保护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岸带范围内采挖海砂、砾石和其他近岸矿产资源未采取严格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岸带范围内非法开采矿产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砍伐红树林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红树林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破坏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珊瑚礁破坏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非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岸带规划养殖区外从事水产养殖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从事畜禽养殖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侵占海滩或滨海绿地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可依法强制清除。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海域或者海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使用海域或者海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进入海域的或在近岸海域从事海上餐饮服务和其他生产、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船舶,拒不将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运至陆地集中处理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珊瑚礁破坏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海岸带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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