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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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系统是指用卫星定位、无线传输、远程操控和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记录和传输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数据的管制系统。定位管制系统由定位管制平台和定位管制终端组成。

(二)电子围栏是指在定位管制系统平台或者终端的电子地图上,圈定核心区和核心外延报警区。

第三十七条 大型拖拉机实施定位管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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