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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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净化城市市容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园林和林业、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园绿地内;

(四)在学校、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在住宅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

(六)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三)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四)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六)损害市容市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严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在本市三环线以内区域(不含三环线)和四环线建筑控制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

除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经批准可临时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灯灯杆设置道旗进行活动宣传以外,不得利用路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

第八条建筑物顶部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对整栋建筑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如建筑物外墙上不具备设置条件,且建筑物高度不超过90米或者层数不超过30层的,可以在楼顶以单体字块形式设置一处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名称、字号、标志的户外广告设施,作为本单位或者本建筑物楼宇的标志。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水务、质监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确定全市户外广告空间布局、分类控制区域及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组织编制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中应当合理布局适当数量的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置位。

武汉大道、长江大道、中山大道、解放大道、建设大道、发展大道、汉阳大道、中南路、中北路、三环线、机场高速、绕城高速和长江汉江武汉段核心景观区域的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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