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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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按照除运雪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冰雪外运时,由市政府征用社会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应按指令调动市内各单位机动车辆。

对征调的机动车辆由市、区政府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冰雪路面抛撒沙土、灰渣;

(二)在公交站点、交通设施、垃圾容器、厕所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

(三)在树盘和绿化带内堆放含有害化学物质积雪;

(四)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

(五)以倾倒积雪为由向明沟排放垃圾、污物;

(六)向清理后路面抛撒积雪;

(七)未在指定地点排放、堆放积雪。

第十八条 在除运雪期间,公安交警部门应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依法做好车辆疏导和乱停乱放车辆的清障工作或限制指定道路通行。

通行车辆应当避让除运雪人员,不得碾压已被清除的积雪.必要时停车避让。

第十九条 因自来水、供暖和下水管道溢水或其它原因造成路面结冰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在发现或接到报修电话后24小时内清除。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以下处罚,并督促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清运积雪:

(一)对拒不履行除运雪任务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标准除运雪的,按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因自来水、供暖和下水管道溢水或其它原因造成路面结冰未及时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及向冰雪路面抛撒沙土、灰渣和向路面抛撒积雪的,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以倾倒积雪为由向明沟排放垃圾、污物或未按照指定地点排放、堆积积雪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妨碍除运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殴打、伤害除运雪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除运雪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7日施行的《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市政府令第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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