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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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包括全部或者部分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维护、运营、信息与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线、军事专用管线、油气输送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等管线管道的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日常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承担。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水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园林和绿化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在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各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道路建设地下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除特殊规定外,同类地下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地下管线避让已建成的地下管线,临时地下管线避让永久地下管线,非主要地下管线避让主要地下管线,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新建地下管线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

(五)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地下管线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第九条 下列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依附于现状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二)结合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配套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三)在城市道路和河道外侧绿化带内或者在规划确定的输电、输气等管线走廊内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四)综合管廊;

(五)其他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地下管线工程。

第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下列程序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规划方案设计,提交规划方案;

(二)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提交施工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从事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规划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各类地下管线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深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规范要求,但因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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