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在乙方不履行回国服务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本协议书的副本提交乙方培训所在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保证人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第一保证人(签字) 丙方第二保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