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文号】: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时间】:2017-07-27

【执行时间】:2017-10-01

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和投诉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
(二)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情节严重的;
(三)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物,不及时组织拆除的;
(四)不依法审批建设工程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南京市市容管理规定》、《南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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