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文号】: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时间】:2013-08-06

【执行时间】: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航道通航条件,是指航道的尺度、通航净空、通航流量、水位、水流等构成航道功能的基本要素;
(二)航道岸线,是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水沫线。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航道航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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