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北京地区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使用本合同文本;
二、使用本合同文本时,可对条款进行必要的补充;
三、本合同附件填写完毕附于合同后,双方应加盖骑缝章;
四、单位级别编号按北京市勘查涉及管理处统一编号填写,本合同工程编号和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排;
五、本合同文本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制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翻印。
附表一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建设文件及设计资料
序号 | 文件内容 | 文件提交日 期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附表二
设计人应按约定周期提交下列设计文件
序号 | 文件内容 | 文件提交日 期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备注:本工程设计依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开展设计工作。设计进度依照建设部规定的设计周期,并考虑发包人对该项目工程的实际要求以及设计人的可能,经双方共同协商约定。
设计文件提交日期在双方签订同时若不能确定,则可待设计工作进行到可确定时,双方另行签订《阶段设计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提交设计文件的份数以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的规定为准,超出部分另行收
附表三1
设计项目收费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面积(m2) | 层数 | 投资(万元)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9-30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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