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

供地产代理与业主用

本表格由地产代理监管局按《地产代理条例》订明

一般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按指示填写。如你不明白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请要求代理解释。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释,则最佳的做法是在签署本协议前咨询你的律师。

备注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尾随有括号的数字(例如(1)),请立即参阅本协议附表4内相同编号的注释。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协议的某附表,亦请立即参阅该附表。

1. 代理的委任及本协议的有效期 本人/我们, (“业主”)现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并在该等条款的规限下委任 (“代理”(2))为本人/我们的独家(3)/非独家(1)代理,为出租 (“物业”)进行推销。本协议由 年 月 日起生效,并于 年 月 日届满(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有效期”)。

[注意如属独家代理的关系,则即使物业在有效期内并非经由代理租出,业主仍可能须向代理支付佣金,因此当业主与代理建立独家代理关系时应谨慎考虑。代理以独家代理身分行事时须履行的特别责任,可在第12条下以额外条款的形式指明。]

2. 代理关系及代理的责任

代理与业主同意 -

(a) 代理与业主之间的代理关系属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3)(1)关系;

(b) 如属双边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业主披露代理将向租客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

(c) 如属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业主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租客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及

(d) 代理除须履行本协议或任何成文法则委予代理的责任外,亦须履行本协议附表1内所列的责任。

3. 放盘租金[注意:业主并没有藉本条授权代理代业主接受任何要约。放盘租金只供放盘及作广告宣传之用。]

放盘租金为月租港币 元(hk$ ),包括/不包括(1)差饷及管理费。放盘租金只在业主的书面指示下方可更改,而该等指示将构成本协议一部分。

4. 佣金 本协议适用于业主须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规定,列于本协议附表2及4内(4)。

5. 物业资料 代理须向业主提供《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订明并经代理填妥和签署的出租资料表格。

6. 视察物业

(a) 业主同意容许代理/租客(1)于双方议定的时间查看物业。

同意 不同意 (8)

(b) 业主同意将物业的锁匙交由代理妥为保管,以供查看物业之用。

同意 不同意 (8)

(c) 业主授权代理将锁匙交予其它地产代理/人士(1),以供查看物业之用。

同意 不同意 (8)

7. 分销放盘

(a) 业主授权代理将物业分销放盘,并将由业主提供的关于业主及物业的资料交予其它地产代理以供分销放盘之用。

同意 不同意 (8)

(b) 如代理将物业交由另一地产代理(“分销放盘代理”)分销放盘,则代理须确保分销放盘代理遵守《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中关于广告宣传的规定。

8. 广告宣传

(a) 业主授权代理发出关于物业的广告。

同意 不同意 (8)

(b) 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同意”的话,则除本协议另有指明外,广告宣传费将由代理承担。

9. 代理须披露权益

(a) 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现披露他或其指明亲属(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亲属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员/大股东(6)/合伙人/董事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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