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四、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五、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

六、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七、每次交纳费用的时间: ;

八、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调整。

第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除政府物价部门有相关规定以外的,由甲乙双方协商。

第六条、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三、 。

第七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 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在购房时已向 交纳维修基金 元。

二、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

第八条、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一、 。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本物业各项配套设施的使用、管理及收益分配办法。

一、 。

二、 。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一、 。

二、 。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 交纳违约金,或 ;

五、 。

第十二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金坛市建设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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