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2026-03-12 08:32:32 法律FAQ 来源:司法部
【典型意义】
地质灾害防治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方面。本案中,县政府虽然对地质灾害组织过多次调查评估,但未根据动态变化的风险采取实质性防治措施,未能充分保障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法定要求。行政复议机构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灾害现场开展核查、组织听证会,精准认定政府责任不因过往调查而免除,责令其重新评估并根据结果采取维修、搬迁等实质性措施,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制度在防范化解重大民生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重要监督作用。
案例七
高某不服甘肃省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和交通设施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行政合理性 主动纠错 以案促治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8日9时12分,申请人高某驾驶车辆沿某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市某区某巷北口,因路口处道路绿化带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进行了物理隔离,导致车辆无法正常汇入机动车道,同时,若左转通行,则会构成逆向行驶。在此情形下,申请人不得已采取右转方式,驶入了某路的非机动车道。申请人沿非机动车道行至前方十字路口并通过该路口时,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抓拍。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行为构成“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25年10月9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及行政处罚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赴涉事路口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由于道路绿化带对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物理隔离,导致车辆行驶至该巷北口时,事实上已无法驶入机动车道;同时,该处亦未设置任何禁止驶入或引导车辆正确行驶的标志标识。上述客观情况系迫使申请人不得不驶入非机动车道的直接原因。此外,在2025年9月16日至10月29日期间,因该路口相同的道路通行情形引发行政处罚并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多达19起,充分证明此情形具有普遍性,其根源在于道路规划设计存在不合理之处,以此作出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多次与被申请人开展会商与专题研讨,一方面客观指出该路段道路规划设计存在的系统性问题及因此引发的多起争议;另一方面结合案件事实,从法律原则、执法目的与社会实效等角度加强释法说理。经充分沟通与论证,被申请人最终认可行政复议机构的意见,主动撤销了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并落实优化该路段交通标识与通行方案的整改措施。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并未局限于个案审理,而是通过实地勘察与类案分析,主动发现涉事路口因道路设计缺陷导致驾驶人客观上无法合规通行的普遍性问题。在依法认定当事人无主观过错的基础上,秉持“复议为民”理念,积极运用沟通协调机制,推动执法机关厘清问题根源并主动纠错。此举不仅使个案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更促使相关部门关注并优化行车标识治理,解决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中的问题,避免了后续类似争议的重复发生,实现了纠正个别不当行为与促进公共治理优化的双重目标,是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发挥保障权利、监督权力、化解争议功能的生动体现。
案例八
黄某不服福建省某市辖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错误登记 权属认定 责令补偿
【基本案情】
1952年,福建省某市辖区某村村民蔡某取得该村57号房屋的《土地房产所有证》。1965年蔡某去世后,申请人黄某作为蔡某法定继承人继承该房产,但一直未换发新的权证。1997年,第三人邱某虚构其“与蔡某是祖孙关系,以继承方式取得蔡某名下57号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将其变更为其72号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20年,57号房屋、72号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且均被拆除。因57号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已被72号房屋占用,57号房屋呈现为无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征收单位无法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给予申请人对应补偿。2022年8月,申请人黄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57号房屋产权。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邱某无法提供祖孙关系证明,其继承57号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成立,但最终以房屋已被拆除、物权灭失为由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2024年5月,被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以57号房屋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换发为72号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由,认定57号房屋无合法批建手续,仅按实测房屋面积支付搬迁补助及奖励。申请人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重作。2025年4月,被申请人仍以权属证书已转移、房屋无合法批建手续为由,再次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维持原补偿标准(补助款)7.3万元。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6月5日再次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继承的房屋是否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召开听证会查明,第三人邱某无法证实其与蔡某的亲属关系,其通过虚构亲属关系取得72号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立,57号房屋权利并未合法转移,72号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属错误登记,人民法院也在相关民事案件中确认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某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被申请人应对权属存在争议的房屋履行调查认定职责,其在未核实的情形下,仅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被撤销及规划部门复函为依据,否定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人地位,显属事实认定不清。鉴于案件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为彻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补偿、补助及奖励共计753.9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历史遗留复杂争议的典范。面对长达二十余年的权证错误登记与补偿不公平问题,行政复议机构没有简单作出撤销并责令重作的复议决定,而是本着为群众解决核心诉求的积极态度,主动查明第三人以虚构手段获取权证的关键事实,明确认定申请人合法权利人地位,进而组织各方精准核对补偿标准,最终直接对补偿数额作出变更,让多年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在行政复议渠道得到彻底解决,申请人被错误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也回归到合法状态。上述案件的办理,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担当,也体现了行政复议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让人民群众在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其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案例九
瞿某不服重庆市某市辖区林业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护 行政处罚 裁量权 过罚相当 变更决定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某市辖区公安局发现申请人瞿某在禁猎期、禁猎区搭建猎网。经询问,瞿某自称抓到一只“麻老鹰”,经鉴定为凤头鹰,并带领民警扣押提取该活体野生动物;瞿某还主动供述此前曾捕获一只“铁鸟子”,经鉴定为日本松雀鹰(已放飞),两只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单只核算价值均为2.5万元;另供述捕获一只黄鼠狼(已摔死),学名黄鼬,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核算价值为800元,申请人提供了捕获视频和照片。案件侦查终结后,某市辖区公安局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综合在案证据、产生的损害及瞿某认罪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林业部门给予行政处罚。2024年7月9日,被申请人市辖区林业局经调查后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的规定,对猎捕黄鼬的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对猎捕凤头鹰的行为处以猎获物价值14.8倍罚款,两项罚款共计37.3万元。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8月5日向市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及处罚幅度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瞿某猎捕黄鼬、凤头鹰的违法行为均系其主动供述,并主动交代凤头鹰去向,使执法机关得以及时实施保护,依法具备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同时,《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施行时间是2024年5月,在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时尚未制定,原裁量基准又未对该类行为作出规定,被申请人依据该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依据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行政处罚需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被申请人未充分考量瞿某主观过错较小、未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等情节,直接作出37.3万元罚款,明显不当。鉴于上述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变更决定:对猎捕黄鼬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从轻罚款2000元;对猎捕凤头鹰的行为,综合考量瞿某主动供述、未造成实质伤害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减轻处罚,罚款3000元,两项罚款共计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复议精准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彰显“过罚相当”法治原则的范例。对违法猎捕野生动物应当坚持严的基调,但也需要结合违法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评价。本案中,针对行政机关机械适用裁量基准、忽视行为人主动供述、防止危害扩大等从轻减轻情节而作出畸重处罚决定的问题,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履行行政复议监督职责,在查明违法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多重因素,采取作出变更决定的方式,对原行政行为予以纠正,不仅及时消除了“天价罚款”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了处罚的公正性与公信力,还通过让违法者承担护林职责等方式,将一名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者转变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在监督规范执法、平衡处罚力度与教育效果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同类涉野生动物保护处罚案件的规范处理提供了良好示范。
案例十
某公司不服山东省某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消防安全责任 行政处罚 复议听证 撤回申请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申请人某公司与某食品科技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申请人为某食品科技公司承建厂房并具体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监督与指导。2024年8月,某食品科技公司安排两名不具备动火资质的工人在施工现场进行电焊作业时引发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380万元。经被申请人某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证实:两名不具备动火资质的工人系某食品科技公司私自安排,但申请人的项目安全总监也存在签字审批该动火作业的情形,遂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实施,保证所属人员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于2025年2月对申请人作出罚款491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4月14日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尽到资质审查义务、被申请人以此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经听证查明,申请人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责任方,未严格审查动火工人资质即签字审批,对在施工中引发火灾且造成财产损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依照《山东省消防条例》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符合规定。听证过程中,经释法说理,申请人表示对行政处罚不持异议,但是希望通过案件审查推动被申请人明确火灾事故责任比例,以便与某食品科技公司协商确定火灾损失承担比例。基于此,行政复议机构坚持实质性化解争议的目标导向,主动与被申请人沟通对接,促成被申请人制作火灾事故分析报告,详细分析事故起因与火灾扩大原因,清晰界定各方责任,为后续申请人与某食品科技公司的民事争议处理提供依据。申请人的诉求得以解决,遂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实施相关执法行为是筑牢安全防线的重要保障。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听证方式,全面查实案件真实情况,支持和保障了合法合理的执法行为。同时聚焦申请人的实质需要,从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一方面为双方搭建起沟通平台,对申请人释法明理,讲明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义务和要求;另一方面协调被申请人出具火灾事故分析报告,准确界定各方责任,真正实现了事心双解,为预防和处理申请人后续民事争议提供了保证。此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对经营主体合规经营的充分关切和诉求事项的精准回应,对优化安全生产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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