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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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
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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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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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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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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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5条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重大安全事故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予以立案。[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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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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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认定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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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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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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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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