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危害国防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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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特征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其界定为“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管理秩序和武装部队的信誉”。易言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的主要客体是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武装部队的信誉。所谓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管理秩序,是指武装部队有关部门依据专用标志管理法规进行专用标志生产、...[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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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概念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是指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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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划清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把握好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不管伪造、盗窃、买卖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本身是否真实(如买卖的是伪造、变造的军车号牌等),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本罪。当然,如果伪造、盗窃、买卖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根本就不存在或者...[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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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可见,《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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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量刑标准
犯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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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片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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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兵役法》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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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立案标准
第九十五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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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根据兵役法规定,犯本罪应比照逃离部队罪追究刑事责任,...[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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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并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它不仅有利于部队兵员保持年轻力壮和加强后备力量的储备,而且...[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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